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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6-24
高雄前鎮區某購物中心的盧姓保全,遭控接獲拾獲的手機,卻沒交給商場的服務人員處理,經失主報案並由警方調閱監視器才循線查獲他,雖然手機最後物歸原主,但高雄地院認為盧侵占手機,依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,處罰金6000元,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盧姓男子(52歲)任職購物中心的保全,負責地下停車場指揮交通,今年2月5日下午3點半,有人交付他胡姓民眾遺失的三星S8+手機,沒想到盧竟沒把手機交給購物中心服務台人員處理,就據為己有。
胡姓民眾發現手機遺失立刻報警,警方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,發現手機疑似在盧手中,再請購物中心主管通知盧將手機還回,而盧也承認拾獲手機,被檢方依侵占罪嫌起訴。
法官認為,盧姓保全是負責指揮停車場交通,工作和處理失物無關,偶然拿到有人拾得胡姓民眾的手機,不構成業務侵占罪,不過胡姓民眾遺失手機時間約為當天下午3點27分,盧3點半接獲有人撿到,該手機都還在停車場範圍,胡姓民眾之後若發覺遺落,仍有機會隨時取回,所以盧是趁手機離開本人之際,侵占入己,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,處罰金6000元,得易服勞役6天。
高雄前鎮區某購物中心的盧姓保全涉將遺失手機據為己有,高雄地院依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,處罰金6000元,可上訴。圖/本報資料照
資料來源引用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1/388939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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